工伤建设单位何时承担连带责任
杭州律师哪个好
2025-06-13
法律分析:
(1)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转包环节存在规范要求,若将工程交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就埋下了法律风险。
(2)当这些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发生工伤伤亡,建设单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法转包、分包业务同理,其需承担用人单位应有的工伤保险责任。这一系列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伤情况下的权益,避免因发包、转包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让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提醒: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务必严格审查合作方的用工主体资格,避免因违法发包导致承担工伤连带责任。不同情况的案情对应不同解决方案,建议咨询专业分析。✫✫✫✫✫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一)建设单位应严格审查合作方的用工主体资格,在发包、转包工程前,仔细核实对方是否具备合法的用工资质,避免与不具备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合作。
(二)若已发现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情况,建设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如终止与不具备资格方的合作,重新选择有资质的合作方,以降低工伤连带责任风险。
(三)建设单位可加强对工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劳动者在安全的环境下作业,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法律依据: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1.建设单位若把工程发包或转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这些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伤亡,建设单位要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有资格的承包单位违法转包、分包业务给无用工主体资格者,其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承包单位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建设单位有违法发包、转包行为时,需对劳动者工伤担责,保障劳动者权益。✫✫✫✫✫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结论: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建设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法转包、分包业务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这些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承包单位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建设单位若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情况,就需对劳动者工伤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当建设单位有此类违法发包、转包行为时,要对劳动者工伤负责。如果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转包时应对劳动者工伤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必要举措。当建设单位把工程发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这些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建设单位需担责。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法转包、分包,也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为避免此类情况发生,建设单位应做到以下两点:一是严格审查合作方的用工主体资格,确保其具备合法合规的用人条件,从源头上降低风险;二是规范自身发包、转包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违法操作,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转包环节存在规范要求,若将工程交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就埋下了法律风险。
(2)当这些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发生工伤伤亡,建设单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法转包、分包业务同理,其需承担用人单位应有的工伤保险责任。这一系列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伤情况下的权益,避免因发包、转包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让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提醒: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务必严格审查合作方的用工主体资格,避免因违法发包导致承担工伤连带责任。不同情况的案情对应不同解决方案,建议咨询专业分析。✫✫✫✫✫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一)建设单位应严格审查合作方的用工主体资格,在发包、转包工程前,仔细核实对方是否具备合法的用工资质,避免与不具备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合作。
(二)若已发现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情况,建设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如终止与不具备资格方的合作,重新选择有资质的合作方,以降低工伤连带责任风险。
(三)建设单位可加强对工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劳动者在安全的环境下作业,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法律依据: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1.建设单位若把工程发包或转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这些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伤亡,建设单位要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有资格的承包单位违法转包、分包业务给无用工主体资格者,其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承包单位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建设单位有违法发包、转包行为时,需对劳动者工伤担责,保障劳动者权益。✫✫✫✫✫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结论: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建设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法转包、分包业务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这些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承包单位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建设单位若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情况,就需对劳动者工伤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当建设单位有此类违法发包、转包行为时,要对劳动者工伤负责。如果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转包时应对劳动者工伤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必要举措。当建设单位把工程发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这些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建设单位需担责。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法转包、分包,也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为避免此类情况发生,建设单位应做到以下两点:一是严格审查合作方的用工主体资格,确保其具备合法合规的用人条件,从源头上降低风险;二是规范自身发包、转包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违法操作,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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